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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非法狩猎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9 月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3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射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至9月1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先后三次在射阳县**镇**村**组**号自己家的秧田内,采用网捕的方式非法捕捉黑水鸡20余只,后销售给周某甲(另案处理),其中在2016年9月1日,路某某采用网捕的方式捕捉黑水鸡6只,后于当日销售给周某甲,再由周某甲销售给周某乙(另案处理),后被射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物刑事物鉴中心鉴定,上述6只黑水鸡为黑水鸡(俗称红骨顶),属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射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路某某不起诉。

射阳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应当依法处理。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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