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路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福县**镇**村**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路甲与其叔叔路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路某乙先动手打了路甲一巴掌,路甲还手打了路某乙右眼2、3拳,致路某乙右眼流血。经鉴定,路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路甲赔偿了路某乙3万元医疗费,取得了路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并且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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