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蹇某某,曾用名蹇**,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7251996********,初中文化,甘肃省华亭市人,现住华亭市**镇**村**社**号,农民。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22时许,蹇某某和妻子周某某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蹇某某酒后驾驶甘E****号小型轿车在华亭市上关镇王家沟村暖庄社休闲广场的公路边倒车时,周某某向华亭市公安局上关派出所报警,后该所出警随将蹇某某带至上关派出所,并以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通知华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本院认为,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审查起诉环节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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