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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蹇某某寻衅滋事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永阳街道东门坝贵阳**,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蹇某某与其亲属姜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醉酒后在息烽县流长镇流长村梁家寨组“老周哥KTV”内任意损毁KTV内的招财猫、花瓶、显示器、电脑主机箱等物品,后又随意殴打该KTV老板彭某某。经鉴定,KTV受损物品价值人民币5264.85元,被害人彭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蹇某某与姜某某、吴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彭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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