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蹇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蹇某某欲从通江县中医院出口处进入医院为其妻子就诊挂号,遭到医院保安人员赵某某的阻拦,蹇某某便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推搡,在此过程中,蹇某某抓住赵某某左手臂用力拖甩致赵某某的左手臂受伤。经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本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蹇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蹇某某未曾受到其他刑事、行政方面的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在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作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蹇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蹇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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