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温某某、危某某诈骗案)_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卡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县**镇**村**号,住昌都市卡若区**街**宾馆**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5月30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由卡若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29日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新重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二次将本案退回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28日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2020 年10月28日至2020年11月11日)。

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温某某、危某某分别在2019年3月8日至3月20日,在福建省龙岩市帮诈骗分子提供账号及帮诈骗分子前往城区银行ATM机取非法所得账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诈骗罪的关键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