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6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9时10分,被不起诉人车某某驾驶桂K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挂车)由羊角山和大道往325国道方向行驶,行驶至羊角**村路段时与同方向右侧行驶的由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粤K9****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条件。且车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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