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车某某驾驶辽M****2号重型普通货车从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北侧“**电器”院内驶出欲右转弯进入迎宾大路向西行驶,在停车让行由东向西行驶的车辆后右转时,因忽视瞭望,将在此处由北向南横过迎宾大路的行人毕某某撞伤。毕某某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毕某某系交通事故中死亡。案发后,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12114.99元,车某某赔偿人民币12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复核结论、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毕某某户籍信息、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吉林市船营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尿液结果测试单等;

证人徐某某证言;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初犯、偶犯,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