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车明珠车某某,女,1991年10月18日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911018130X430721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城关镇京嘉碧水云天小区嘉苑楼303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小区**楼**。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明珠车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7日,在湖南省长沙县长龙街道长沙县职业中专学校举行的湖南省2018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被不起诉人车明珠车某某经黄鹏介绍,让蔡露林代替自己参加湖南省2018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2019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车明珠车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车明珠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明珠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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