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乡**村**号,现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于2020年5月14日交本院移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分许,车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号黑色**牌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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