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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537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区**街道**路**号**花园**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00时05分,被不起诉人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5Z****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文华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89mg/l00ml。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6.1mg/l00ml。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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