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利辛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县**镇**村**户,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经历,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车某某,车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车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101.46mg /100ml)驾驶一辆粤S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环常北路与常横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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