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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96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甲,曾用名车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78********,山东省淄博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村**路**巷**号楼**单元**室。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层**号楼**单元**户,无业。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3日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车某甲醉酒驾驶鲁******号小型客车至青岛市经济纠纷开发区**路**路被查获。民警发现车某甲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5.1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车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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