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 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70********,文化程度大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腾讯路出富南路东111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
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0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车辆照片、户籍材料等物证、书证;4.视听资料;5.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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