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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车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9****小型轿车在景县小刘屯村行驶时被当场抓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1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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