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车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9****小型轿车在景县小刘屯村行驶时被当场抓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1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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