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74********,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贵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海阳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车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威青高速公路行驶至威青高速行村收费站处,因有酒后反应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车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19.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轻,其系民营企业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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