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4〕20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41990********,*族,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地:陕西省合阳县******。2022年6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23日被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在网上找兼职工作,并在鱼泡网上与他人联系,约定将其的银行卡交给对方用于“提现”。3月29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与他人约定在西安市某某地铁站见面,在明知出借银行卡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依然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交对方从事犯罪活动,三张银行卡涉及流水83.69万元,涉及两名被害人(蒋某某 毛某某)共计20.39万元。他人用其建行及农行卡在西安的银行ATM机提取犯罪的资金,8次共提取资金28300元。被不起诉人车某某获得2900元,非法所得已消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明知其银行卡内资金是犯罪所得,依然伙同他人将其银行卡内的犯罪所得提现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已退赔非法所得2900元及涉案资金28300元,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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