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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87********,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怡和家园7号楼楼下,因为停车问题与毕某某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用拳头将毕某某打伤。经鉴定:毕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到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投案自首。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赔偿毕某某损失人民币800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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