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白银市白银区人,无业,住白银区**路**家属院**栋**单元**号,2005年4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监视居住,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监视居住,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4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8日,白银区**项目范围内白银区**号楼房屋被征收,并在纸媒体上予以公告,绝大部分房屋权利人均完成征收,但仍有7户居民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2018年12月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受李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的指使携带洋镐把、大锤等工具,强行拆除了白银区**街**号上述7户居民的房屋,造成住户财产损失达300余万元。
2018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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