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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32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镇**楼村**号,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楼村**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9日0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体育馆“***”酒吧内,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蒙骗***酒吧保洁人员的手段,盗窃被害人秦某某的苹果XS手机一部。经任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被盗时的价值为417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车某某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涉案手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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