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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盗窃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苏州市虎丘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9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与陈某某系朋友关系,共同租住在本市虎丘区**花园**幢**室。2019826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为偿还网贷,在共同租住处窃得陈某某信用卡后采用刷卡套现的方式套取人民币11110元。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审查起诉阶段,在本院组织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个人信用卡未出帐单明细、刑事和解书等;

2.证人殷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刑事和解、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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