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摄影店化妆师,住北京市昌平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镇**村**组),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1月30日重新受理。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6日,犯罪嫌疑人车某某于“**”APP上结识被害人蔡某某,为诈骗蔡某某财物,假称自己为女同性恋并于当天与蔡某某确定恋人关系,后车某某于2018年10月25日以上化妆培训课为由骗取蔡某某4500元;于2020年10月26日以母亲生病住院为由骗取蔡某某208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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