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普通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201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乡**村,现住在吉林省**市,无职业。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30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江源区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6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受案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疑难复杂,于2020年3月18、5月3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7日、4月1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7日、4月30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于2019年7月份租用朴某某(另案处理)诈骗网站在其家中实施诈骗活动数日,期间成功诈骗一名被害人人民币3540元。车某某于案发后将其诈骗的3540元主动上缴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车某某系初犯,情节轻微,主动全额退赃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3,540.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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