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是广州**石化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职务是运输化学品的槽罐车司机。从2018年8月起,广州**石化物流公司受母公司珠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将母公司的化学品异辛烷从珠海运输到广州,并委派了车某某等司机负责运输。
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车某某伙同同车搭档,在运输异辛烷的途中如高栏港大道珠海**化工有限公司附近路段、珠港大道南水桥附近路段、高栏港高速辅道接近西部沿海高速路口附近路段等地,多次将车上的异辛烷私自出售给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获利。其中车某某个人通过微信收取赃款,经手销赃的款项为人民币15,200元。
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月3日,车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车某某被扣押的OPPO牌手机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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