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甲(曾用名车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3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威海市**开发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19时35分许,车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孙某某沿省道301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省道301(上行)16公里260米(荣成市**镇**村)道路处与李某某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相撞,致李某某颅脑损伤死亡,车辆损坏。车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车某甲委托妻子孙某某报警。
本院认为,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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