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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轩某某交通肇事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轩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0********,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16日被河南省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10时20分,被不起诉人轩某某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兴汽车站路口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符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马某某死亡,符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轩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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