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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轩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冠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天地**区**号楼(户籍所在地:鸡西市城子河区正阳派出所)。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轩某某在鸡冠区**天地**区姐姐家饮酒,23时许,被不起诉人轩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黑G****7小型面包车,沿鸡冠区**天地**区驾驶到**天地**区时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保安报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37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轩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小型面包车一辆(卷内附照片二张)、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现场测试单、公安机关行政管理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鸡西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轩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真切悔过,被不起诉人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轩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轩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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