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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轩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祥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轩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住河南省开封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5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轩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豫BC****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祥符区袁坊乡Y013乡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该车行驶至祥符区袁坊村街中心处时,被祥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其酒精检测,其血液中检测乙醇成份含量为9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轩某某对其涉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不起诉人轩某某的到案情况,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被不起诉人有机动车驾驶证C1;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轩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了被不起诉人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5.视听资料:查获、讯问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案件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轩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轩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被不起诉人到案后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轩某某相对不起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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