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院**。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07月0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延长拘留期限时间于2020年07月12日至2020年0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7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轩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博颂路交叉口向西20米路北台阶上盗窃被害人靳某某一辆灰色台某某踏板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37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犯罪嫌疑人轩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轩某某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孙大林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罚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不起诉决定,故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轩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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