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71972********,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王格尔塘镇**行政村**自然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住甘肃省夏河县**乡**村委会**号,2020年6月0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06月04日01时30分许,夏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王格尔塘超限检测站落实定点查缉勤务时,对甘NB****号轻型栏板货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辛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带至王格尔塘中队进一步调查处理,经使用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06.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夏王格尔塘镇卫生院进行抽取血样,并将其血样送至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辛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2.1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因酒精含量为112.17mg/100ml,低于160mg/100ml,且无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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