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兴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兴业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2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O17、2O18年间,辛某乙(不起诉)与玉林市福绵区**镇**村集体或村民个人签订合同,承租了富塘村的部分田地、山地。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辛某乙于2018年底至2019年 10月期间,在**村****等地点进行修路、取土、筑坝、建水库等施工, 用以建设养殖、旅游设施项目, 并雇请被不起诉人辛某甲和辛某丙(不起诉)为其管理、监督施工现场,造成广西**的大量林地被毁坏。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和福绵区自然资源局调查,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95.862亩(包括自治区级重点公益林22.629亩、一般商品林73.236亩),其中原有植被及土壤结构均被严重毁坏的林地面积为76.104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辛某甲于2019年10月30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辛某乙、辛某丙积极主动对被毁坏的林地植被进行复绿,经福绵区自然资源局初步检查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在案发后积极对被非法占用的林地植被进行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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