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海阳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宿舍。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姜某某因年龄较大到建筑工地干活被辞,便找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商议,辛某某提议并通过办假证的人(未查获)帮助姜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件一张,姜某某用假居民身份证在胶州市**镇中建**局工地工作。2020年6月25日,姜某某在**汽车总站乘车时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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