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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二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街道**路,住江苏省涟水县**街道**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辛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 1月15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申请了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2016年3月,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没有归还,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欠款61085.78元,其中本金49990元。2011年3月,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2016年5月,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止2017年4月30日,辛某某合计欠款31923.14元,其中本金2499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辛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还清所有欠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归还透支款项本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决定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涟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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