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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4时50分许,辛某某驾驶吉G****3号小型轿车,在国道G231线镇赉**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送检的辛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7mg/100ml,辛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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