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川县**乡**村)。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郝忠辉,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辛某某酒后驾驶辽A****2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路行驶至永佳新天地小区北门时,因琐事与小区保安人员孙某某发生争执,孙某某报警。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建国路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辛某某有醉驾嫌疑,遂将该案移交至佳木斯市交通警察支队东风交警大队。东风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对辛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1.1mg/100ml。民警随后将辛某某带至佳木斯市中心医院进行提取血样检测。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辛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已超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接处警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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