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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6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18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1时许,辛某某酒后驾驶甘HG****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凉州区黄羊镇镇康家柏树庄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2020年12月12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45mg/l00ml。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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