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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42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艳,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辛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R****号牌小型汽车在苏州市虎丘区永利广场行驶时撞到卢某某停放的苏ED****号牌汽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辛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卢某某的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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