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村**组**号,住贵阳市乌当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晚上,辛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A9****的共享汽车由贵阳市乌当区万象温泉酒店出发,沿水东路往贵阳市白云区方向行驶,21时40分许行驶至贵阳市白云区**路**街交叉口5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云分局设卡检查民警查获。民警对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贵阳市白云区心血管病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辛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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