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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街道**村**组,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3时18分,被不起诉人辛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育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程社区孺子牛转盘处,与孺子牛转盘相撞,致车损,转盘损,辛某某伤。经检验,辛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记录及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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