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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1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2811993********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吉林市**体育活动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社区**-**(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蛟河市庆岭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8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于2020年11月22日00时34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沿江湾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江湾大桥中段被在江湾大桥桥面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辛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4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辛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的经过。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辛某某系饮酒后驾驶车辆。

3.书证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辛某某基本信息情况。

(2)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证实:辛某某在江湾大桥桥面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丰满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的经过

(3)工作纪实。证实:辛某某于2020年11月22日00时34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在江湾大桥桥面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丰满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08mg/100ml。

(4)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证实:辛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

(5)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辛某某于2020年11月22日00时49分在吉林市创伤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辛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采取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辛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辛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

(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号牌为吉B****1号机动车的车主是于某某。

(10)前科劣迹查询说明。证实:辛某某无前科劣迹。

(11)从轻处罚申请书、单位工作表现证明、蛟河市庆岭镇人民政府证明(提交材料)。证实:辛某某本人深感悔恨,请求从轻处理。辛某某工作表现良好,日常遵纪守法。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辛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41.9mg/100ml。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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