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现住本村。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辛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U****棕色别克牌小型汽车,沿武强县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西侧台上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辛某某驾驶车辆为小型轿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但从辛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8.78mg/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较小。案发后,辛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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