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1********,蒙古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龙港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0时42分许,辛某某酒后驾驶黑A****3号天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龙港区文艺路沿国家电网向凯地家园南门西行100米处时,被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属醉酒状态。遂将其带至葫芦岛市医院二部提取血液样本,后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辛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08.7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辛东立,男性,1981年1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111064653,蒙古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龙港区齐安雅居20-18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东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0时42分许,辛立东酒后驾驶黑A6Q1A3号天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龙港区文艺路沿国家电网向凯地家园南门西行100米处时,被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属醉酒状态。遂将其带至葫芦岛市医院二部提取血液样本,后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辛立东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08.7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辛东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辛东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定对辛东立不起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