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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寻衅滋事案)_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刑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滨海县**街道**居委会****号。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滨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滨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份,辛某某为非法获利,先后分别以日息2分、月息4分、日息3分、月息1角不等的利息向顾某某发放高利贷。2018年6月份顾某某因不堪重负致无力偿还,经与辛某某协商后停止计算利息,分月归还本金。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月份,辛某某因顾某某未按约定归还欠债,实施寻衅滋事作案4起,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辛某某为向顾某某讨要不法债务,将顾某某非法拘禁到****街其住处并于当晚在住处楼下,持木棍对顾某某进行恐吓逼顾借钱还债。到次日11时许,辛某某在顾某某借到钱还款后才放其离开;

 2.2018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辛某某为讨要不法债务,窜至滨海县****村被害人顾某某家,将被害人家海尔牌空调1台拆走,在顾某某还款后才将空调归还。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20元;

 3.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辛某某为讨要不法债务,窜至滨海县****村被害人顾某某家,将被害人家养猪场的食槽10个、铁围栏5节拖走。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

 4.2019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辛某某为讨要不法债务,窜至滨海县****村被害人顾某某家,将被害人家的格力空调2台、水泵1台、搅拌机1台、槽钢4根、食槽12个、铁围栏5节强行拖走,并在顾某某妻子张某某的阻拦,对其进行殴打。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82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滨海县公安局认定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债务及本金偿还情况不清,能否适用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条款存疑。

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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