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镇**村**组**号 ,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里**号楼**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南宁市良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3月2日)。
宾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开始创建并管理短网址平台(网址前缀为http://****,为了吸引更多用户使用以便其以后把短网址平台以收费会员制的方式进行获利,辛某某将其管理的短网址平台免费提供给他人使用。因疏于管理,辛某某的短网址平台被犯罪分子利用,并于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犯罪分子在该短网址平台(网址为http://****)诈骗被害人某某某清人民币4608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宾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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