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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开设赌场案)_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90********,汉族,初中,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区**社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察哈尔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以韩光(另案处理)、赵温波(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研发了五款赌博平台,分别为“扑克先生”“浪人先生”“先锋扑克”“扑克迷”“王牌扑克”,为逃避打击,被告人韩光将五款赌博平台的服务器放在了香港,运营地设在了柬埔寨,软件开发及技术支持设在国内,雇佣窦某某、闫某某、黄某某等人从事赌博犯罪活动的管理者,许某某、焦某某、齐某某、高某某等人从事技术、财务、上下分、客服等相关工作,赌博人员通过手机下载赌博平台,然后注册账号,进入赌博平台进行赌博,赌博平台以“炸金花”(又叫拼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这五款赌博平台都是以支付宝的方式上下分,一分等于一元,赌博人员赢了以后,下分是一分对应一元,平台抽取赢家的百分之三,分给代理百分之一点五,代理发展下级代理后,公司额外奖励给代理发展的下级代理每日盈利的百分之十利润(百分之十的奖励资金,由公司直接奖励给发展了下级代理的代理)。

本案中被告人分工明确,由韩光直接管理柬埔寨公司人员,员工上班分为白班和夜班,公司内部设有客服组、财务组、采购组、推广组、上下分组,由合伙人赵温波负责国内研发技术组,共计发展赌博人员25万多人,给全国4400多名代理发放基金(代理从赌博平台抽头渔利)。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山西分所司法会计鉴定认定: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1.23开设赌场案赌博平台参与者及相关涉案人整体获利或进账148619981.82元。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参与赌博并成为代理人员,为赌博公司发展赌博人员。辛某某的“鑫先森俱乐部”俱乐部成员最多有28人左右, 从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 辛某某共计收取赌博集团返利39笔左右, 共计获利23993.8元左右,已自愿退出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非法盈利收款流水凭证一本;

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韩光、赵温波、窦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察哈尔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1.23”开设赌场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晋大信鉴【2020】0017号。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涉案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且辛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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