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89********,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个体工作者,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住**街道办事处**村,2019年7月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4日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玉明,山西蔚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山西中科华智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岚县注册成立,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及管理。2019年12月,该公司被注销。公司成立期间一直无经营业绩,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拖欠员工劳动报酬共计367691元。2019年5月14日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公司于5月29日前足额支付所欠工人工资,辛某某在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2019年6月3日、6月21日,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给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2019年6月27日,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岚县公安局。
2019年7月9日,辛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7月13日,**付给**,山西中科华智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员工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及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加之辛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依据中政委【2020】13号五部委制定《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五条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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