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340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裕彬,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之**注册成立佛山市**服饰有限公司,后将公司搬迁到**大道**号**楼经营。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间,辛某某拖欠罗某某等七名工人工资共人民币88169.2元,其中拖欠黄某某八个月工资25100元。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7日向佛山市**服饰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辛某某在限期内仍未支付上述工人的劳动报酬。
2020年3月下旬,辛某某回到甘肃生活,逃避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同年4月21日晚,公安人员在甘肃省榆中县**镇**院将辛某某抓获归案。4月23日,辛某某妻子李某某将辛某某拖欠罗某某等七名工人的工资发还,罗某某等人当即向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撤回对佛山市**服饰有限公司的投诉请求。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其悔罪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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