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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甲(曾用名辛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号楼**单元**室,现住**室,系实验中学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5时许,在肥城市实验中学家属院3号楼2单元201室武某某的家中,因噪音问题,被不起诉人辛某甲和武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期间,被不起诉人辛某甲殴打武某某致其第四、六、七肋骨骨折。经鉴定,武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辛某甲与被害人武某某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武某某谅解。被不起诉人辛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肥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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