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路**号楼**单元**室,现住**,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3时许,在肥城市**路**队东侧的润鑫饭店内,被不起诉人辛某某见蒋某某殴打孙其梅,遂与蒋某某争执并相互殴打,期间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持啤酒瓶砸伤蒋某某头部,经法医鉴定,蒋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2021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赔偿蒋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_2021年1月2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