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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3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8时29分,在文安县新镇镇三村辛某某家院子里,因琐事被不起诉人辛某某与高某某发生纠纷,辛某某驾驶货车离开时,高某某上车预将其拽下,辛某某用手将高某某推下车致使高某某倒地,后高某某被货车轧伤。经鉴定: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调解、得到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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