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8时29分,在文安县新镇镇三村辛某某家院子里,因琐事被不起诉人辛某某与高某某发生纠纷,辛某某驾驶货车离开时,高某某上车预将其拽下,辛某某用手将高某某推下车致使高某某倒地,后高某某被货车轧伤。经鉴定: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调解、得到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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